近年來,家暴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國家出臺了專門的反家暴法。許多遭受家暴的人也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通過起訴離婚等保護自己。但是由于取證困難,往往出現起訴要求被駁回的情況。
近日小麗便因為證據不足,離婚請求被駁回。據了解,兩年之前,小麗與自己丈夫經人介紹認識,兩人見面之后互有好感,又都急于結婚。兩人經過短時間相處便結婚了。由于決定比較草率,兩人根本沒有深入的了解,結婚后,兩人矛盾不斷,一開始還是冷戰或吵架,到后來逐漸演變成丈夫對小麗的拳打腳踢。小麗感到很失望,萌生了離婚的念頭。
但是在去年,小麗懷孕了,家里都很高興,很期待孩子的到來,其丈夫在小麗剛剛懷孕時也承諾一定會改正,不再對她施暴。小麗也認為丈夫會因為孩子的到來而改變,家庭會變得溫暖。但是好景不長,丈夫再次由于小事對其多次施暴,而后來因為流產失去孩子,使得丈夫施暴成為了常態。終于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小麗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起訴離婚。
在庭上,小麗陳述了離婚的理由,由于家暴,雙方長期分居已經構成了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應該準許離婚。而其丈夫則表示愿意悔改,不同意離婚。并保證以后再也不會冷戰。
但是由于小麗并沒有提出進一步證據證明家暴行為的存在,所以對小麗來說還是不利的。
滬律網上海婚姻家庭律師提示:夫妻起訴離婚必須證明感情破裂,而家暴則是一項重要的證據,但是在平時生活中遇到家暴,一定要讓其他人知道,比如找居委會協調,必要時報警,這些都將是家暴的有力證據。如果僅僅口頭證明是非常困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重點是小麗口述的家暴能否成為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顯然,這種口述事實是不能證明的。法官也最終認定小麗所陳述家暴,只是口述沒有證據,雙方還是有感情基礎,感情未完全破裂。所以駁回小麗的離婚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