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過去被認為是“家務事”、公權力不宜介入的家庭暴力,如今首次被納入了法律的范圍內。《反家庭暴力法》實施的第一天,一位丈夫狀告他的妻子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成為滬上首例立案的涉家庭暴力民事訴訟案件。
居住在上海浦東的馬先生與沈女士結婚已經三年了,育有一個孩子。然而在《反家庭暴力法》實施的第一天,馬先生就來到了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向立案法官遞交了民事起訴狀,以妻子經常暴力虐待他為由,要求離婚。
訴狀中,馬先生詳細陳述了他起訴的理由。據稱,婚后雙方因為性格不合常常存在一些意見分歧,沈女士不僅歧視他,使他的人格遭受侮辱,還進行暴力虐待,致使他胳膊被打脫位、關節挫傷,被迫到醫院檢查治療。除此之外,沈女士還過分干預和控制他的經濟和日常活動,嚴重影響了他的工作和生活。
鑒于此,馬先生認為雙方情感已經破裂,難以繼續維持夫妻關系,要求法院判處他與沈女士離婚。解除婚姻關系后,孩子的撫養權歸馬先生自己,沈女士定期支付撫養教育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由沈女士返還從自己處索取的房產。
案件受到了最高法院、上海高院的高度重視,浦東法院立案一庭根據相關規定,經綠色通道優先接待,按立案登記制要求即予立案,并在第一時間將案件移交金橋法庭及時審理。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實施家暴絕大多數的案例都是男性針對女性,占案件總數的89%。針對男性的暴力偶有發生,僅占0.74%。隨著《反家暴法》從3月1日起實施,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公安、司法機關可通過運用“告誡書”和“人身保護令”,真正對施暴者起到威懾作用,有效抑制家庭暴力的再次發生和繼續升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本案中,馬先生不堪忍受歧視和虐待,可出示相關證據,請求法院處理。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馬先生也可向法院遞交人身保護令,尋求法院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