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一直是比較容易起糾紛的事情,尤其是在亡者未立遺囑的請況下,更容易出現糾紛。而這些糾紛不止是財產方面理不清,也會破壞親人之間的感情。
住在高區的林大因病去世,留下房屋一套。林大無妻無子,父母雙亡,去世前也沒有留下遺囑。兩個弟弟和兩個妹妹就因房屋分配不均而鬧上法庭。
2012年,林大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屋。其父母早已去世,林大也沒有妻子和兒女,去世前并沒有留下遺囑,房屋順理成章地由林大的兩個弟弟和兩個妹妹分割。
除了林二以外的三兄妹商量將房屋均分為四等分,每人分得一份,并簽訂《遺產分割協議》,誰知林二強烈反對。林二認為,他是四兄妹中處境最差的一個,理應多分一份。為此,親兄妹間爭吵不休,最終,四人還是吵上了法庭。
法官經過分析后認為,林大病故后未留遺囑,也無第一順序繼承人,林大四個弟妹是合法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享有繼承權。林二因患腦出血喪失勞動能力,需常年藥物治療,開銷較大,女兒、女婿也都是殘疾人,所以,法院認定林二屬于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因此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最后,法院判決生活有特殊困難的林二享有林大房屋32%的份額,其余三個兄妹各享有林大房屋17%的份額。
滬律網上海遺產律師提示:繼承法中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分別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本案中,林大死亡前未立遺囑,因其父母早亡,無妻無子,所以,林大并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而林二及其三兄妹是法定的第二順序繼承人,根據法律規定,林大遺留的房屋因是四人均分。但四人中,林二明顯情況最差,不僅本人因病喪失勞動能力,且其女兒女婿也都是殘疾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對林二給予特殊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