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指定辯護律師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必須指定的;一種是根據情況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人民法院應當為以下幾種被告人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1、那些存在盲、聾、啞等嚴重生理缺陷的被告人,只要有盲、聾、啞中的一項情況,如果其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這里盲指的是必須是雙目失明。聾必須是兩只耳朵都聽不見聲音。啞指的是不能說話。由于這些生理上的嚴重缺陷,給被告人帶來了刑事訴訟的困難或者障礙,使其不可能和普通的正常人一樣去認識問題和識別事物,因此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必須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對于未成年被告人,如果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里指的未成年就是按公歷計算,其年齡未滿18周歲的人。
未成年人正在生長和發育階段,其智力發育尚不夠完善,社會知識少,他們并不具有完全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同時,他們也缺乏依法保護自己刑事訴訟權利的意識。未成年人處于這樣一個特殊的生理和心理時期,法律規定須為他們指定辯護律師,也是為了充分保障其刑事訴訟的權利。
3、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起訴提供的情況和主要證據,認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如果被告人在法院階段還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如果人民法院在開庭審判的過程中,根據案情發現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時,被告人還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休庭,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
為什么這樣做呢?死刑是我國處刑中最重的一種刑罰,一旦執行了死刑,事后發現了錯誤也是沒法挽回的。因此,法律必須慎重對待死刑,讓被告人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辯護權。這也充分地體現了我國對于重刑犯的特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