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因為某些原因,在我國法律上被視為弱勢群體,因此我國專門出臺了一些法律來保障女性的權利。對于女性而言,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懷孕及哺乳期工作的問題,對此,我國《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都做了明確規定。
原本在成都市成華區上班的王某,在其懷孕七個月后的一天,工作地點突然被換到了離家37公里的金堂。而原本其上班直線距離只有880米,走路只需15分鐘,此后其多次與公司協調卻受到更多不公正的待遇。
從2015年3月面試“平民設計”成功后王某一直在位于西林路的成都藝峰榮興包裝有限公司上班,然而,2016年7月的一天,王某照常上班,下班時卻發現無法打卡,而公司也通知其到金堂上班。王某從家里到公司直線距離約880米,以往走路上班只需 15分鐘,而到金堂趙距離為37.4公里,中途要轉3趟公交車,花差不多3小時才能到達。此時她已懷孕7個月,這意味著身為孕婦的她,每天早上不到6點就要出門上班,而下班回到家,會超過晚上9點。王某感到十分不解,之前公司也從未通知她換地方。
之后王某多次嘗試指紋打卡,均未果,公司也不正面回應為何將其調職,只是收回了王某辦公室以及宿舍的鑰匙。王某無奈只能和丈夫李某到公司協商,最后與公司達成協議,產假期間不發工資并自己繳納社保相關費用,產假結束后自行離職。
記者也曾就此事詢問過該公司,開始該公司一直不正面回應,甚至稱王某從未在該公司上班,刪除了王某的指紋和打卡記錄。但當記者從該公司午間值班表上找到王某名字后,該公司辯稱對王某的安排屬于正常工作調動。該公司工作人員稱公司即將搬遷,但為何先調動王某,且事先未征求本人同意,該公司并為給出準確答復。無奈記者只好報警,目前該案已申請勞動仲裁,已經立案,等待開庭。
上海勞動糾紛律師指出:簽署勞動合同后,在勞動者工作職位沒有發生改變的情況下,單位無權單方面任意變更其工作地點。單位不征求本人同意,隨意更改工作地點,是違反雙方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接受。懷孕女職工懷孕期間的社保費用,單位應依法承擔,產假期間工資也應繼續發放。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被降低待遇權力。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本案中,王某被隨意調動工作地點,而公司并未取得王某同意,因此王某有權拒絕。對于該公司違反法律,要求王某自行支付社保費用、不發放工資、提前簽訂離職協議,這些行為涉嫌侵權,協議可以視為無效。王某夫婦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尋求幫助,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相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