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江蘇連云港的男子王某,因陳某的狗咬傷其女友李某,兩天后再見陳某帶著這條狗時出手將狗打死,不久王某被當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刑事拘留。
2016年7月5日晚,王某與其女友李某在回家路上遇見牽著一條大狗的陳某,雙方走近時,陳某的狗突然失控沖出將李某咬傷,隨后雙方發生爭執,經過民警調解,雙方同意“自行協商處理”,陳某同意將狗送走。
然而兩日后,王某在小區內又看到陳某遛狗,于是雙方再次發生爭執,爭執中,這條狗再次“想上來咬人”,王某出于自衛將其打傷,隨后陳某報警。
而在警方發布的情況通報中,則稱陳某在遛狗途中遇到王某與另一男子從一輛轎車上跳下,兩人手持砍刀追逐陳某家的狗,直到用手中的刀將狗砍傷,隨后,王某二人駕車逃走,目前警方還在追查啊王某的同伙。
隨后,警方稱劇價格認定局認定,被打死的狗是德國牧羊犬,價值3.6萬元,于是,王某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刑事拘留,隨后,警方因其“與他人結伙作案”,將王某刑事拘留期限延長至30日。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本案中,本案案值并不算大,社會影響也未到惡劣地步,只是案情復雜,因此警方可以將刑事拘留延長至30日后。由于雙方各執一詞,而陳某口中與王某共同作案的男子并未追查到案,因此不能認定王某是緊急避險或是故意損害公私財物。而之前陳某的狗將李某咬傷是已確認的事實,陳某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輕則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損失,如果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則需承擔刑事責任。本案中由于雙方已經自行協商,因此警方可以不追究陳某責任,而是作為民事糾紛處理。而對于王某的處理則需警方得到進一步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