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程序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用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以上兩條說明,如果變更勞動合同可以雙方協商一致,但需書面形式。通過書面的形式能夠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證不產生糾紛。
如果不能勝任工作,采取培訓方式一定要有培訓記錄,采取調整工作崗位的,一定要有雙方簽字的書面協議,如果培訓后仍不能勝任的,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三十日通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在執行過程中一定要注意:雙方溝通、書面形式、培訓輔導及調整工作崗位,注意調整工作崗位時就伴著調薪,就要有調薪表的雙方簽字認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