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問題涉及刑事訴訟中的立案管轄。所謂立案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受理和偵查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上的分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包括:被害人告訴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責任的案件。
那么,哪些案件是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呢?根據我國刑法第246條、257條、260條、270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即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就是說當發生上述案件時,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有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不需要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進行偵查,人民法院也應當直接立案受理。同時,法律還規定,在上述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為受到了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那么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代被害人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