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又,根據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有關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
另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晚婚、晚育職工,普遍給予了延長一定產假期限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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