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3、有逮捕必要。即采取取保候審、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如果是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決定逮捕;如果是在、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有權依法決定或批準逮捕。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即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縣級以上人大代表,還必須得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大會閉會)的許可,方可決定或批準逮捕。
逮捕的執行權由公安機關行使。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檢法機關對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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