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房屋納入拆遷的范圍不斷擴大,農村房屋的價值也隨之增長。以農村房屋為標的的繼承糾紛亦出現矛盾激化的趨勢。為妥善審理此類糾紛,繼承法律師分析了近年受理的農村房屋繼承案件特點并提出對策。
一、農村房屋繼承案件的特點
1、被繼承房屋權利登記瑕疵較多。農村房屋登記制度不夠完善,加之部分村民主動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意識較弱,不少房屋兩證不齊,或兩證登記的權利人不一致。部分房屋進行了翻、改建后也未及時進行房屋權屬的變更登記,產權證登記面積、結構與實際房屋不相符。這些瑕疵增加了審理的難度。
2、被繼承房屋權屬爭議較大。由于農村宅基地的審批考慮家庭人口總數,成家的子女通常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子女對建房也會出資,故登記在父母名下或登記在某一子女名下的房屋有可能為家庭共有財產。在父母過世后,部分子女對被繼承房屋提出權屬異議,或在登記權利人先于父母死亡后,父母對子女房屋權屬提出異議,加劇了繼承人之間的矛盾。
3、繼承份額上男女不平等現象較為嚴重。傳統的財產傳男不傳女思想在本地農村仍有較大影響,在庭審抗辯及調解方案中,兒子與女兒的份額明顯不平等。部分女性基于傳統觀念也不敢大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4、要求同時處理贍養糾紛的案件較多。在父母一方過世的情形下,當事人在主張繼承的同時,往往要求對尚健在的父或母的贍養問題一并解決。部分子女提出以繼承全部房屋為條件承擔贍養義務,或以放棄繼承為條件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調解方案。
5、房屋繼承與拆遷利益密切交織。在拆遷利益的誘導下,農村房屋的繼承分割不再是以是否需要實際居住為標準。當事人即便另有住房,一般也不會選擇房屋歸并的繼承方式,而是要求分割房屋,確定各處份額,進而變相達到分家析產的目的。
二、對策
1、建議完善農村房屋的登記制度。根據土地、房屋兩種不同性質關系,規范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產登記的程序,做到土地登記審查在前,房產登記在后,確保房與地的有機統一。
2、尊重農村善良風俗認定案件事實。在審理權屬爭議時,充分考慮農村傳統大家庭共同出資、共同生活的習俗,綜合其他證據確認父母與子女共同居住的房屋權屬。
3、堅持繼承權男女平等的原則。在決定繼承份額時,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對其他子女有證據證明履行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多分份額。
4、分割房屋時應當首先保障老年人的權益。在達成調解協議時,應保障老年人的繼承權,如老年人自愿將份額全部贈與子女的,應對其進行法律釋明,并應在調解協議中明確老年人的居住權。子女不得在協議中約定以放棄繼承為由不承擔贍養義務的條款。
5、房屋繼承分割應符合規定的分戶條件。對于可以分割,能夠達成完全隔斷、各自進出標準的房屋,可以分割繼承。不符合件的,應當歸并處理或明確各自產權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