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為房產(chǎn)繼承權立兩遺囑 爭房兄妹上公堂
當事人吳某去世前分別立下遺囑,將房子留給其大姐和大哥,其去世后,親兄妹為如何分割這套房產(chǎn)鬧上了法庭。
吳某因肢體殘疾生活無法自理,大姐吳桂寧主動承擔起照顧弟弟的責任,吳某十分感激,立下遺囑把自己所有財產(chǎn)和一套私產(chǎn)獨單全部留給大姐一人。后來大哥吳天義又主動去服侍吳某,吳某瞞著大姐又寫了一份遺囑,將自己的財產(chǎn)和房子留給大哥。
半年后,吳某去世。吳某的大哥和大姐為如何分割這套房產(chǎn)起訴到法院。法庭上,二人都要求繼承吳某的全部遺產(chǎn),并分別提出申請,要求鑒定對方所提交遺囑的真實性。
經(jīng)鑒定,兩份遺囑中吳某的簽名都是本人親筆。原審河西法院認為,吳某生前無配偶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故其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有大哥吳天義、大姐吳桂寧、二哥吳天勇、二姐吳桂平。吳某生前先后立了兩份遺囑。前一份為吳桂寧提交,內(nèi)容為:我去世后,該房由我大姐吳桂寧一個人繼承,因為我大姐平時一直照顧我的吃喝等,看病都由她一個人承擔。后一份為吳天義提交,內(nèi)容為:我現(xiàn)在身體不好,萬一我去世了,我的房產(chǎn)和我的一切財產(chǎn),由我大哥吳天義繼承。法院認為,根據(jù)《繼承法》
“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nèi)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的規(guī)定,前一份遺囑明確表示由大姐吳桂寧一個人繼承全部遺產(chǎn),排除了其他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后一份遺囑并未明確表示排除吳桂寧繼承遺產(chǎn),亦未明確表示只由吳天義一個人繼承全部遺產(chǎn)。因此,兩份遺囑并非內(nèi)容完全抵觸,其中不相抵觸的部分仍然有效。故大哥吳天義和大姐吳桂寧應共同繼承遺產(chǎn)、共有訴爭房,其他繼承人對上述遺產(chǎn)不參與繼承。一審宣判后,吳天義不服,認為兩份遺囑都是對同一套房屋的處分,其內(nèi)容是相抵觸的,該房應由自己一個人繼承。
二中院審理認為,吳某系殘疾人,其生前的日常生活都由吳桂寧照顧,如剝奪了吳桂寧的繼承權有失公平;而吳某的后一份遺囑中,亦未有剝奪吳桂寧繼承權的內(nèi)容存在。基于此,吳天義的上訴請求因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綜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