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定方式處分個人財產或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為。公證遺囑,是指其真實性、合法性已由公證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了證明 的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由立遺囑人親自申請,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的遺囑。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強、證 據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等,均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對公證遺囑經過審查后可以直接采信。更有利于立遺囑人和繼 承人的權利保護。按《繼承法》的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若遺囑人想變更原來的遺 囑,必須重新做公證。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公證遺囑的效力專題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 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 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 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2、欺騙遺 囑人所立的遺囑;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4、被篡改的遺囑;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 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可見,公證遺囑因為由國家公證機關依法進行了公 證,其效力明顯高于自書、代書、錄音及口頭遺囑,公民不得以自書、代書、錄音及口頭遺囑的形式撤銷、變更已經公證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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