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雖然最具法律效力,但是由于目前在遺囑繼承方面對遺囑確認程序的法律缺失,以及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證遺囑難以確定、遺囑效力的可變性、遺囑繼承人以外的法定繼承人不予配合等原因,在辦理遺囑繼承公證時,仍將可能出現終止辦證的結局。采取遺囑書面備份制,利用電子網絡專設公證遺囑網頁,找基層組織、親朋鄰里來證明等是目前法律環境下較為可行的辦法,而對公證處辦理遺囑繼承公證受阻問題,必須通過立法來加以解決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所擁有的財產也日益增多,因此,到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的當事人也越發多起來。他們想通過遺囑公證來實現將自己身后財產傳給自己想要傳的人的愿望。然而,由于目前我國的繼承法律制度尤其是遺囑繼承方面的法律缺位,即使是辦理了公證的遺囑,也有可能無法實現他們的這一愿望。因為,遺囑繼承方式具有改變法定繼承內容的效力,直接影響到法定繼承人的利益,因此,在辦理遺囑繼承公證中,被排除在遺囑繼承人之外的法定繼承人所表現出不作為的極不配合的行為,直接影響著遺囑效力的確認,從而導致遺囑繼承公證的擱淺,還有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的認定等問題,這些問題在遺囑繼承公證實踐中表現尤為突出。為此,筆者就上述存在問題,在現行法律環境下,試圖找到一些可行的解決方法,以期達到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一、公證遺囑是最具法律效力的遺囑
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規定了遺囑的種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在這五種形式的遺囑中,公證遺囑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公證實踐中,當遺囑繼承發生后,遺囑繼承人便會持著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到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繼承公證。無論當事人提供的是哪一種形式的遺囑,公證員首先都要審查此時遺囑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在確認其效力后,才能進入遺囑繼承公證的程序。由于自書、代書等形式的遺囑,公證處對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的神志情況(有無行為能力)、意志原因(是否受到脅迫等因素影響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等都無法掌握,對其遺囑本身的真實性無法確定。而公證遺囑則是遺囑人在公證員面前所設立的遺囑,是遺囑人在沒有利害關系人和其他無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在公證員面前充分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的遺囑。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是按照嚴格的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的真實、合法的活動。為規范遺囑公證,司法部還為遺囑公證專門頒布了《遺囑公證細則》,使各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有了統一的辦證程序和操作規則。因此,這種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的公證遺囑,至少說明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其遺囑內容和形式的真實、合法,也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是完全有效的遺囑,其效力遠優于其他形式的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