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因為生病住院,在醫院的時候他立了一份遺囑并拿去公證處公證。后來經我父母的精心照顧已經沒什么大礙可以出院了。可是還需要有人照顧,我父母就把爺爺接到家里照顧,叔叔由于在外地上班,知道爺爺沒什么大礙之后就沒有回來了,對爺爺也是很少過問。后來爺爺想把改變遺囑,不想讓叔叔繼承,可是聽說經過公證的遺囑是不可以撤銷的,請問這是不是真的?
中顧網律師解答:
關于公證遺囑的撤銷:
遺囑,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定方式處分個人財產或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為。公證遺囑,是指其真實性、合法性已由公證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了證明的遺囑。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這里所說的公證遺囑不得撤銷,指的是不得被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撤銷或變更,但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仍可以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由此可知,最早立的公證遺囑可以被后立的公證遺囑撤銷或變更。
所以,你爺爺可以再立一份公證遺囑,先前立的公證遺囑就會自動失效。或者你爺爺也可以向原公證機關申請撤銷原公證遺囑,然后再立一份新遺囑。
相關法律法規:
中國的公證原來是指國家專設的公證處代表國家對民事法律關系依法進行的證明活動,即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2000年10月1日起,司法部施行《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從而推進公證機構向事業單位轉制。改革后的公證機構不再是行政機構,而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今后國家不再審批設立行政體制的公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