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以前,我祖父母的生活一直由伯父照顧。二老在2000年底親自寫下遺囑,將屬于他們的三居室樓房交由伯父繼承,并對遺囑進行了公證。但2002年后,伯父隨女兒到外地生活。父親照顧著祖父母的生活至今。今年年初,祖父母又重新寫下一份遺囑,表明那套三居室樓房由我父親繼承,并特意注明以前的公證遺囑作廢。請問:這樣立遺囑有效嗎?讀者李先生李先生:
你的祖父母所立的第一份公證遺囑有效,第二份自書遺囑無效。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你祖父母立的兩份遺囑中,雖然第二份自書遺囑說明第一份公證遺囑作廢,但這是不合法的,自書遺囑不能撤銷公證遺囑。如果你的祖父母想以第二份遺囑內容為準,則需再做一次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