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有人說,婆媳關系是世界上最微妙的關系,相處不易。市民李大媽在兒子結婚后,對此深有感觸,雖然兒子是自己的好,但是她總覺得兒媳來了之后,兒子有“娶了媳婦忘了娘”的意思,而且媳婦對自己不尊重也不夠好。為此,李大媽到南京公證處要求辦理遺囑繼承公證,附帶條件是:兒子如要繼承房子,必須和媳婦離婚。
李大媽找到公證員咨詢,說出了自己的想法。其實李大媽還是希望能把房子留給兒子,但是又實在受不了兒媳的“氣”。為了能給兒子點教訓,李大媽想到辦這個遺囑公證,內容是房屋留給兒子,但是有一個附加條件,就是如果兒子想繼承父母的房屋,就必須跟兒媳婦離婚。聽到李大媽的附加條件,公證員有些吃驚,因為按李大媽的要求,這個公證辦不了。“大媽,遺囑附帶條件是可以的,但是附帶的條件不能侵犯第三人的利益。您這個附帶條件,明顯干涉了您兒子和媳婦的婚姻自由,這個遺囑是辦不起來的。”公證員解釋給李大媽聽。李大媽聽完公證員的解釋,有點吃驚,但是因為附帶條件與相關法律違背,這個公證辦不起來也是事實。
于是,李大媽在公證處左思右想,但是覺得自己的財產跟媳婦有關就是心里不爽,一定要撇清自己的遺產跟媳婦的關系。公證員無奈,只能提醒大媽,您是否有別的繼承人呢?聽了這個提醒,李大媽眼前一亮,跟公證員協商,自己的房子可以不留給兒子,留給自己的孫子。公證員表示,立遺囑自由,財產可以留給孫子,就詢問李大媽她孫子的情況。李大媽表示,我孫子還沒出生呢,我要把財產留給這個孫子,一定不能是兒子和現在這個媳婦生的。
公證員一聽李大媽的要求,更是啼笑皆非,只能繼續耐心地做李大媽的工作。在了解了李大媽的一些家庭矛盾后,公證員覺得其實雙方沒有原則性問題,只是生活中互相不習慣并難以包容。于是公證員勸解李大媽,既然現在孫子還沒生,就是還沒有繼承人;如果繼承人不能是兒子和現在這個媳婦生的,那不是逼著兒子出去找婚外情?這樣一來,在道德上讓兒子受損,又是侵害了兒子和兒媳的婚姻自由權,所以這樣的公證也是辦不起來的。公證員勸李大媽說,其實你立下遺囑,單純從財產的角度,房屋是兒子的個人財產,所以李大媽也不用擔心兒媳能侵占房子。如果李大媽真心希望兒子將來能過得好,就應該多包容兒媳,讓兒子家庭美滿幸福;如果兒子將來幸福,她和兒媳的關系也會有緩和的一天,到那時一切都不是問題了。李大媽聽了公證員的勸告,同意回家好好想想,事情也暫時得到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