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隨著人們存款不斷增多、隱私意識越來越強,有的老人背著子女存養老錢,甚至有的夫妻間也存在私藏“小金庫”的情況。在一些案例中,由于老人生前沒有立下遺囑,除了老人的存款易存在難繼承的情況,房產以及其他財產的繼承更容易產生糾紛。為了防止財產糾紛的產生,以及一旦出現后該如何化解,對此本報特邀兩位資深律師以案說法。
案例 老人病重 想立遺囑難公證
家住中山區解放路的許女士最近遇到一個煩心事,她的老母親2006年去世,老父親已經跟她共同生活了8年,經常跟鄰居們講,自己死后,一套130平方米的房子歸女兒所有。今年2月27日,父親突患腦出血,不會說話了,連自己的女兒、女婿也分不清了。許女士還有兩個哥哥,都在外地定居。許女士擔心,父親去世后,兩個哥哥回大連跟自己“搶”房子,所以想讓父親立遺囑并公證。但她到公證處一打聽,像她父親這樣,無法表達意思的人,公證處不給公證。
■律師支招
遺囑公證 老人應盡早辦理
遼寧王律師說,根據法律規定,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公證處應當進行審查,著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同時查明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等情況。只有查明上述情況,公證處才可以為老人公證遺囑。
“為了避免類似情況的尷尬,老年人應當在頭腦清醒時及時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明確自己的財產及死后分配方案。而且遺囑可以變更,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所以,老人不必擔心遺囑立得太早而喪失對財產的權利。 ”王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