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那么對于遺囑人來說,怎么變更撤銷公證遺囑?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怎么辦理遺囑公證
1、申請
遺囑人辦理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遺囑人可通過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以及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此外遺囑人還需提交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2、審查
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公證處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遺囑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是否完備,文字表述是否準確,簽名、制作日期是否齊全;辦證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3、出具公證書
通過審查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公證遺囑采用打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后,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
公證處對遺囑公證卷應當列為密卷保存。遺囑人死亡后,轉為普通卷保存。公證遺囑生效前,遺屬卷宗不得對外借閱,公證人員亦不得對外透露遺囑內容。
二、怎么變更撤銷公證遺囑
1、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之必要條件:
(1)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2)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脅迫誘使;
(4)撤消變更公證遺囑的原因真實、明確、清楚。
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要求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時可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處應及時受理辦結。
2、《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復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公證遺囑撤銷需要遺囑的訂立人通過立新的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撤銷或者向公證處申請撤銷原公證遺囑即可。
相信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對“怎么辦理遺囑公證,怎么變更撤銷公證遺囑”有了更深的認識。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遺囑人原所立的是公證遺囑,在撤銷時,仍需要原公證機關辦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不得撤銷原公證遺囑。所以如果確實需要辦理遺囑公證或者變更撤銷公證遺囑,最好咨詢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避免出現程序性漏洞,影響實體權利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