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繼承法》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中,除自書和公證遺囑外,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代書遺囑三種形式都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這是因為這三種形式的遺囑相對來說,其準確性、可靠性不及自書、公正遺囑,由見證人見證,可防止遺囑被偽造、篡改,有助于表達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維護繼承人的利益。
在進行遺囑見證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①要選準遺囑見證人。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公民不得將以下人員作為見證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包括他們的近親屬、子女、與其在財產上有權利義務關系的其他人,如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等。
②必須邀請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只有一個或沒有見證人的遺囑無效。
③遺囑見證要符合遺囑的生效要件。遺囑見證的目的就是要通過見證人的證明行為,使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代書遺囑符合遺囑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確保遺囑真實有效。因此,見證人、代書人在見證了公民立遺囑的過程之后,必須在書面遺囑、見證書上親筆簽名,不會寫字的應按指印,并注明年、月、日及地點,而遺囑人也要簽名予以認可。進行錄音遺囑見證時,錄音不能間斷,錄的須是遺囑人口授的遺囑內容,兩名以上的見證人應在錄音中講明自己的姓名、住址、單位、與遺囑人關系等。錄音遺囑設立后,應將磁帶封存,并由見證人共同簽名。在緊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中,應做必要的記錄;未有記錄的,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要求見證人要如實轉述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而不能因私利或其他原因有所改動。凡不符合以上見證條件的,則遺囑人所立遺囑無效,不能按遺囑繼承分配遺產,只能按法定繼承由繼承人繼承遺產。
本案中,由于作為見證人的兩名律師的疏忽,沒讓遺囑人廖老漢在見證書上簽名,致使見證書不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造成遺囑無效,遺囑繼承人廖某也就不能按遺囑繼承整個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