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關系法律上屬于一種合同關系,當發生爭議之后雙方應當所簽訂的合同進行處理。但在實踐中有不少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之間并沒有訂立相關的書面合同,甚至是房地產開發商派自己的一個部門來管理樓盤,根本沒有委托正規的物業公司管理手續,也沒有與小區業主訂立正規的物業...
物業費是物業糾紛中最常見的,有些業主以房屋質量存在問題為由而拒交物業費用,也有的業主以沒有物業服務合同為由而拒交物業費。也有些物業公司以停電,停水為手段,迫使業主交付物業費。究其原因,都是因為業主與物業公司對物業管理中的法律責任不了解所致。其實,上述業主和物業公司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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