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準正
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λ的制度。即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與生母在其出生后結婚,而被婚生化,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被賦予與婚生子女相同的地λ。
在把握準正的含義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有兩種形式,一是因生父母結婚而準正,二是因法官宣告而準正。法官宣告準正是指男女訂立婚約后,因...
隨著社會生活的日益復雜,非婚生子女現象正日益收到關注,而實踐中普遍存在的非婚生子女上戶口問題也困擾著相關的當事人。筆者想就此問題與各位同行探討。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
各地對非婚生子女的規定有哪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例,私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益,私生子女同樣有遺產繼權承。
香港法例規定,于1993年6月19日或以后去世人士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自1995年起,繼親關系沒有繼承權,因此已婚人士的非婚生子女(包括婚前或婚后與現任配偶以外人士所生的子女)并無生父或生母之配偶的遺產繼承權。至于生父或生母的遺產繼承權,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
男女雙...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需被重構: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作為特定歷史條件之產物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二元構架已與現代親子法之立法意旨子女之最大利益及法治對平等、公正等價值目標的追求產生矛盾,從而不利于法制對自然血親子女進行同等的法律保護。
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社會之弱勢群體——子女的利益,拋棄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二元構架成為必然的選擇。我國大陸地區的婚姻法仍然堅持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及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
非婚子女的撫養權的規定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及有關...
實踐中,有這樣幾種情況:
一、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實際撫養,即與生母共同生活,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負擔多少、負擔的方式,應根據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經濟狀況,先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絕履行撫養義務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訴請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強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撫養義務。
二、非婚生子女的生...
法律對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在離婚之訴中,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
非婚生子女由誰撫養?雖然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往往是其父母不負責任的結果,但是孩子本身并沒有任何錯誤。因此,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權利,仍然是由親生父母盡撫養義務。 孩子跟隨的一方(生父或生母)后來和他人結婚的,如果他人愿意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用,可以酌情減少另一方的撫養義務,但絕不能不盡撫養義務,仍然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法律分析
關于非婚生子的撫...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因為分娩的事實而為婚生子女的關系,自然具有血親關系。但是和生父之間因為分娩的事實并無法確定血緣聯絡,所以在認領或準正之前,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間在法律上并無任何關系。因此若生父死亡,非婚生子女無法繼承其財產。
香港法例規定,于1993年6月19日或以后去世人士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自1995年起,繼親關系沒有繼承權,因此已婚人士的非婚生子女(包括婚前或婚后與現任配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