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轉移下的當事人的責任,是指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履行監護職責不當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監護職責與監護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所謂監護職責又叫監護義務或監護事務,是指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人身或財產所應承擔的義務。所謂監護責任是指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職責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監護權轉移下的當事人包括監護人、被監護人和受托人以及其他依法取得臨時監護權的人。不同的當事人在...
構建成年人監護制度。“成年人監護制度和諸多社會現象一樣,根植于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深嵌在社會文化的母體之中,受制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風俗習慣等社會因素,關聯著家庭、親屬等社會組織體系和保障機制,因而必然帶有鮮明的地域性和歷史階段性,于個性之中折射出共同性來,于普遍性之中映照出共同性。”中國現行的成年人監護制度范圍太窄,監護層次也過于單一而且十幾年...
監護權的具體內容可以分為以下:
1人身監護權。
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
監護制度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的一項法律制度,目的是為了保護這些人的合法權益,進而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關于監護的性質在我國民法上長期存在不同的認識,學說主要有三類,一是權利說,認為監護是一種權利,屬于身份權;二是認為監護是一項義務,監護對監護人而言是負擔,而不是利益;三是認為監護是一種職責,認為監護是法律要求特定的人承擔責任。三種學說都有自己的理論根據,因為我國法律對監...
概述: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依法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 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即《兒童權利公約》中所指的兒童(18歲以下的任何人)。監護權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地權 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權利。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
當事人沒有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如何指定訴訟代理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七至六十八條明確: 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
監護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實行的監督和保護。我國《婚姻法》至今尚未規定全面系統的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這已不適應新形勢下調整父母子女關系的需要。在我國《婚姻法》的修改已被提上日程的今天,筆者結合我國新形勢下的實際,就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行使的原則、法院確定離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考慮的基本情形、離婚后未行使子女監護權的父母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或交往...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了有關監護人的法律制度。為了使我國關于監護制度的規定更為科學,使當事人在因婚姻關系變動而對子女監護發生糾紛起訴時更加有法可依,筆者就如何完善我國的監護制度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區分親權和監護。
根據傳統民法及各國通行的做法,監護人與親權人應有較嚴格的區分。監護是指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實行的監督和保護。親權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
指定監護人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則》第十七條規定:
無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
英國未成年人生育率居歐洲首位。最年輕的父親12歲,一位17歲的女孩已經是三個孩子的母親,也有28歲就當上祖母的報道;韓國有一部反映未成年人懷孕的電影,曾引起轟動;2003年中國重慶發生12歲少女產下一嬰兒,因無力撫養而將監護權轉移給當地福利機構的案件;2004年,上海南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未婚成年爸爸向14歲少女媽媽追討兒子撫養費的案件;美國國會2005年4月27日剛剛通過了《兒童州際墮胎通知法案》,等等。這一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