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第5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關于當事人應向哪...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
離婚訴訟費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征收的費用,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ÿ件10-50元;如果...
【案情】
原告尚某與被告王某于1989年冬天經人介紹相識,1991年雙方舉行婚禮,1993年3月22日雙方生育一男孩,雙方生活的一直很美滿、幸福。但天有不測風云,孩子在不滿一周歲時得了重病,王某多次給孩子輸血,導致身體虛弱,精神也受到了一定的打擊。1998年家庭的一次意外失火,使王某精神上再一次受到嚴重打擊,從此王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癥,這直接影響到了雙方的感情。于是在尚某苦苦支撐幾年之后,雙方已無法共同生活...
離婚案件屬于解除夫妻身份關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據身份關系不得代理的原則,離婚訴訟只能由婚姻當事人本人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因此,離婚案件能否適用缺席判決,法律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
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或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適用特別規定的情形是: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對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的人,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1、...
一、離婚反訴的現狀
反訴,是指在訴訟進行中,被告把原告作為對方當事人所提起的訴。離婚訴訟中的反訴則是指在離婚訴訟的本訴進行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向法庭提出以離婚作為訴訟請求的訴。在離婚訴訟中,法律條文并û有明確規定是否可以對離婚之訴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反訴是指在已經進行的訴訟中,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起的一種獨立的訴,目的是為了抵消或吞并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反訴作為...
現行婚姻法規定,對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對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婚姻法修正案針對反映較多的有關離婚條件、離異家庭的子女撫養教育以及離婚時的財產分割等問題,增加規定以下內容:
一、關于離婚條件。現行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鑒于審判實踐中需要明確 感情確已破裂 的具體情形,最...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集體規定了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幾種情形,如果當事人的情況 符合這些規定,有無過錯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自無異議。但是,如果離婚訴訟由過錯方 提出離婚的,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的,應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明確指 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 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并不限制過錯方的離婚請求權...
目的在于解除婚姻關系,而能否解除婚姻關系的關鍵在于是否具備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離婚是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據以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國法院判決離婚或不離婚的原則。并且在該條第3款列舉了準予離婚的具體情形,從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