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在于解除婚姻關系,而能否解除婚姻關系的關鍵在于是否具備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離婚是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據以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國法院判決離婚或不離婚的原則。并且在該條第3款列舉了準予離婚的具體情形,從而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的判決離婚標準。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只要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無效的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二年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且難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結婚,婚后δ建立起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δ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義務的;
10、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Υ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13、因其他原因導致感情確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