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婚姻法規定,對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對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婚姻法修正案針對反映較多的有關離婚條件、離異家庭的子女撫養教育以及離婚時的財產分割等問題,增加規定以下內容:
一、關于離婚條件。現行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鑒于審判實踐中需要明確 感情確已破裂 的具體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了司法解釋。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婚姻法修正案對此補充規定了以下內容: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的;
2.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關于對離異家庭子女的撫養教育。夫妻離異后,對δ成年子女的身心是極大的傷害,有些父母放松甚至不管子女的教育,導致青少年Υ法犯罪的現象日益增多,已經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和關切。婚姻法修正案在現行婚姻法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等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父或母探望子女,Σ害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中止探望權。
三、關于離婚時的財產分割。為了更好地體現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在離婚時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并且考慮到因一方重婚。虐待、遺棄等原因導致離婚,應當確立離婚的過錯賠償原則,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婚姻法修正案增加規定:
l.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2.因一方重婚、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α造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