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第5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關于當事人應向哪些法院提起訴訟,屬于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管轄問題。管轄是指在法院系統內部確定各級法院之間以及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各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屬于級別管轄的問題,同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屬于地域管轄的問題。在提起訴訟的過程中,應當先確定一個案件的級別管轄,再確定其地域管轄,
◆⑴離婚案件的級別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般的離婚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對于在當地有重大影響或者有其他情形的離婚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⑵離婚案件的地域管轄。
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