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侵害配偶權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該制度的確立是經過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點,標志著法律對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更進一步,使司法機關對相關案件進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據。筆者擬對該制度中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功能
?。ㄒ唬┚駬嵛抗δ芗捌溥\用。離婚損害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具有撫慰受害方,減輕其痛苦的作用。雖然人的精神是難以用財產補償的,但...
法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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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嵤┘彝ケ┝Φ模?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離婚時過錯賠償制度的規定。
一、 離婚損害賠償
我國婚姻法上的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我國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婚姻損害賠償這一新的內容,但在實際操作這一層面上,尚無具體的規定。對比修改前后的婚姻法,不難發現,修改前的婚姻法只在離婚財產處理時,有“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后來作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性規定。而修改后的婚姻法除了三十九條、四十條對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上作出規定外,還在新增加的“救助措施與...
婚姻損害賠償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在一定條件下對造成婚姻關系破裂存在過錯的一方婚姻當事人給予的法律制裁、公司在司法和婚姻生活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過錯種類 : 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4種情形是婚姻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除此之外的其他過錯,都不構成婚姻損害賠償責任。
2.時間限制 :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婚姻損害賠償時,必...
如果提出離婚的是有過錯方,而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起損害賠償,如果在一審沒有提出,在二審時還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離婚后一年內可以另行起訴,提出損害賠償。婚姻損害賠償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損害賠償人是離婚訴訟中的無過錯方。如果無過錯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
2001年修改后的我國《婚姻法》第一次將離婚救濟理念植入離婚制度,增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細化離婚時經濟幫助的方式,確立了較為完整的離婚救濟制度和體系。正如人們當初所看到的,此次修法并非完美無缺:法學界已經達成共識的制度,如親屬、親權等制度尚未得到確認;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規定依然比較原則;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尚存缺漏,等等。著眼于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長遠目標, 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不起訴離婚單獨起訴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法院是否會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婚姻過錯賠償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該條款規定,在上述四種情形下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
我國婚姻法確立了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體現了對弱者和無過錯方的扶助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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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簡稱《婚姻法》)中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第46條之規定。該規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中就如何適用離婚損害賠...
一、關于離婚損害賠償中過錯方的過錯責任如何認定的問題 1、關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過錯責任之認定問題。
《〈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界定《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就是說,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同居時,既不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對外也不以夫妻名義出現的具有隱蔽性和較為穩定的兩性關系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