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于懸殊或者承擔責任以及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其都可以稱之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往往顯失公平的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不對等的,在經濟利益上是嚴重的失衡,從而違反了合同的公平合理的原則,我國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當予以撤銷,這樣不僅僅是公平...
合同法意義上的重大誤解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了誤解。在此種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將發生重大變化。例如當事人把出租誤以為出賣了,這是與當事人在訂約時所追求的目的是完全相反的。
2、對對方的當事人發生的重大誤解。例如把甲當事人誤以為是乙當事人而與之簽訂合同。特別是在信托、委托等以信用為基礎的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就完全屬于重大誤解的合同。
3、對標的物種類的誤解,這實...
1、誤解一般是因為受害當事人方自己的過失而產生的。合同發生誤解的原因大多是當事人缺乏了必要的知識、技能或信息或者經驗而造成的。
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構成了重大誤解。也就是說,對于一般的誤解而訂立合同一般不構成此類合同,這種誤解必須是要重大的。所謂重大的確定,要分別出誤解者所誤解的些不同情況,是要考慮到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以及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
司法實踐中,對誤解是否重大,主要是從...
所謂重大誤解就是指誤解者在作出意思表示的時候,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上,存在認識上的顯著的缺陷,其產生的后果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損失,或者是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想要的目的。
誤解直接影響到了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之下雖然和行為人原來的真實意思不相符合,但這種情況的出現并不是由于行為人受到對方的欺詐、脅迫或者對方是乘人之危從而被迫訂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遭受...
當事人行使撤銷權時有應當注意的:
1、可撤銷合同中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訂立合同時有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主要是誤解方或受害方是有權請求撤銷合同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中,是只有受到損害一方當事人才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2、撤銷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者撤銷。
3、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銷合...
據有關法律規定,民事行為無效包括有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此兩種,合同部分無效是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除無效部分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個規定包含了兩層意思:
1、如果認定合同有些條款無效,那么該部分內容與合同的其他內容相比較應當是相對獨立的,該部分與合同的其他部分是有可分性的,而且合同的無效部分也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2、如果該合同的目的是違法的,或者根據交易的習慣、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來看,剩余...
法律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將導致該合同自始無效。所謂的自始無效就是指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將溯及既往從合同成立之時就無效。
被確認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是自始無效,而不是從確認無效時起才算無效的。特別是對無效合同而言,因為該合同內容通常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當事人即使事后追認也不能使這些合同生效,更加不可能會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的不真實,通過了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了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屬于無效了的合同。可撤銷的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銷的合同一般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是由尤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的。
根據《合同法》規定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合同成立時起1年內具有撤銷權。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的,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來行使了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屬于無效的合同。我國的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是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應從行為開始時起無效。
所謂的免責條款就是指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為了免除或者限制合同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未來責任的條款。《合同法》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在運用該規定時,滬律網提醒要注意兩點:
1、對于免除一方當事人因為一般過失而造成對方財產損失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有效。
2、必須是免除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財產損失的條款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