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誤解一般是因為受害當事人方自己的過失而產生的。合同發生誤解的原因大多是當事人缺乏了必要的知識、技能或信息或者經驗而造成的。
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構成了重大誤解。也就是說,對于一般的誤解而訂立合同一般不構成此類合同,這種誤解必須是要重大的。所謂重大的確定,要分別出誤解者所誤解的些不同情況,是要考慮到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以及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
司法實踐中,對誤解是否重大,主要是從兩個方面考察的:其一,對什么產生誤解,如對標的物本質或性質的誤解可以構成重大誤解,對合同里無關緊要的細節是不構成重大誤解的。其二,誤解有沒有造成對當事人的重大不利的后果。如果當事人對合同中的某種主要要素產生了誤解,但并沒有因此而產生對當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這一種誤解也是屬于不構成重大誤解的合同。
3、這類合同要能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合同一旦履行就會致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的。
4、重大誤解與合同的訂立或者合同條件存在著因果關系。因誤解導致了合同的訂立,沒有這種誤解,當事人將不訂立合同或者雖訂立合同但合同條件將發生重大改變。與合同訂立和合同條件無因果關系的誤解不屬于重大誤解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