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于懸殊或者承擔責任以及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其都可以稱之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往往顯失公平的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不對等的,在經濟利益上是嚴重的失衡,從而違反了合同的公平合理的原則,我國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當予以撤銷,這樣不僅僅是公平原則的體現,而且也切實的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還有從法律上面確認顯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銷,對保證在交易中的公正性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對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無經驗而損害對方的利益都有著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