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求各種交易中給付和對價給付都達到完全的對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就是有賠賺的,從事交易必然要承擔一定的風險,而且這種風險是當事人自愿承擔的,如果這種風險造成的不平衡是在法律允許的限度范圍之內,那么這種風險就被稱為商業風險。
顯失公平在客觀上存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不平衡;在主觀要件上一方當事人是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另一方當事人的草率或者無經驗等訂立了合同。因此,顯失公平制度不是為了免除當事人所應承擔的正常商業風險,而是禁止限制一方當事人獲得超過法律允許的利益。
在顯失公平制度下,一方當事人通常是利用了另一方當事人的草率或者沒有什么經驗等原因而訂立的合同,而在正常的商業風險下應不存在這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