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我和丈夫均系老年再婚,膝下各有兒女。再婚時,他曾說,如果他先我而去,我們居住的一套住宅歸我繼承。沒想到,還未及立遺囑,丈夫突然急病住院,我趕緊草擬了一份內容為丈夫與我婚前所購的一套住宅歸我繼承的遺囑,并和兩個鄰居一起趕到醫院,由鄰居將遺囑給丈夫讀了一遍,并讓丈夫在遺囑上簽了名。由于丈夫已處彌留之際,一直沒有開口說話,第二天便去世了。其后,丈夫的兒女就對遺囑提出質疑,認為我寫的遺囑無效。請問,丈夫彌留之際妻子自擬的代書遺囑有效嗎?
律師解讀:遺囑從形式上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你丈夫僅僅在遺囑上簽名,因此,你所述遺囑不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請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你所述遺囑非你丈夫請人代為書寫,因此也不是代書遺囑;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用口述方式表示對遺產進行處分的遺囑方式,你所述遺囑由你自擬,當然也不是口頭遺囑。此外,你所述遺囑顯然也不符合公證遺囑和錄音遺囑的成立條件。也就是說,你來信所稱之“遺囑”,因不具備合法的外在形式,不是繼承法意義上的遺囑。你在丈夫彌留之際自擬遺囑,遺囑的內容也許與你丈夫生前的意思表示一致,但是,因為遺囑的內容并不是你丈夫書寫,也不是你丈夫口述,即便有兩個與你們沒有利害關系的鄰居在場見證,即便有你丈夫彌留之際的一個簽名,也不足以證明所述遺囑系你丈夫生前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你在丈夫彌留之際自擬的代書遺囑,不能視為你丈夫立的遺囑。既然你丈夫沒有立遺囑,那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你丈夫的遺產應由你和你丈夫的兒女按照法定繼承方式來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