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徐女士詢問:我母親有我和我哥兩個兒子。母親生前和我住在一起,病重時想立一份遺囑,待自己去世之后,將所有財產全部交給我一個人繼承。因為母親病重無法寫字,就讓鄰居張先生按我母親的意思寫了一份遺囑,由我母親和張先生在上面簽了名。現在我母親病逝了,我哥因分配遺產的問題和我發生糾紛,這份遺囑有效嗎?
杜律師解答:根據您所說的情況,上述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您母親的遺產應該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進行分配。根據《繼承法》第17條第3項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您母親所立的遺囑屬于代書遺囑,應該有兩個符合法定條件的見證人見證并簽字,由其中一名見證人代書,但您母親的遺囑只有一個見證人。因此,該份遺囑不符合法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