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書人必須在場
在現(xiàn)實生活中,打印的資料越來越多,打印的代書遺囑也開始進入審判領(lǐng)域,打印遺囑雖然字跡清楚,紙張正規(guī),但不易確定代書人,給司法實踐中的認定帶來極大困難。在實踐中,如果當事人沒有充足的證據(jù),極可能導致這類遺囑無效。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guī)定,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代書遺囑與其他遺囑的區(qū)別就在于遺囑的正文不是由本人書寫,代寫的文字也可能與立遺囑人的原話有差別,代寫的過程有可能會曲解立遺囑人的本意,唯有代書人才能更準確地還原當時立遺囑的真實情況,因此代書人必須在立遺囑的現(xiàn)場,并且其身份應當確定和適格,否則可能導致代書遺囑無效。
二、必須有見證人
與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自完成即可生效不同,代書遺囑不僅需要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寫日期,還應當有見證人在場見證,由他們見證代書遺囑的形成過程。如果沒有見證人,代書遺囑就很可能被確定為無效。
有法官認為:除了遺囑內(nèi)容要明確具體合法外,代書遺囑在形式上更為嚴格。法律將兩位見證人作為代書遺囑生效的一個重要形式要件,見證人中必須一個人為代書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要在代書遺囑上簽字。如果沒有見證人,僅有立遺囑人的簽名,遺囑很容易偽造,真實性也就無法保證。缺乏見證這一形式要件,代書遺囑就是無效的。
三、見證人必須在場并簽字
還有一些老人讓人代書遺囑后,找自己信任的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字,作為見證人,以增加代書遺囑的效力。但這種做法可行嗎?
《繼承法》第17條第3款中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該條對見證人的界定是“在場見證”。也就是說,見證人要有兩個條件:一是在立遺囑現(xiàn)場,二是親自見證了遺囑形成過程,二者缺一不可。否則,雖然在遺囑的見證人處簽了字,也不是遺囑見證人。
四、利害關(guān)系人見證無效
雖然法律規(guī)定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代書遺囑,但很多時候,老人訂立遺囑時,喜歡請自己的親屬前來作證,一來表示自己的信任,二來對外也是一個公示,豈料有時親屬作證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依據(jù)《繼承法》第18條規(guī)定,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guān)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也規(guī)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quán)人、債務人,共同經(jīng)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guān)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代書遺囑的見證人必須保持中立,不能影響立遺囑人的獨立意思,確保代書遺囑能夠反映立遺囑人的原意。而一旦見證人與繼承人有利害關(guān)系,都會導致所立遺囑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受到懷疑,所立遺囑無效。
律師提醒:訂立代書遺囑“三項須知”
代書遺囑由于為他人所代寫,極易違背立遺囑人的意思。因此,法律規(guī)定了更為苛刻的有效條件,在立代書遺囑時必須做到以下三點:
一是要有不少于兩位的見證人,見證人必須在場見證,兩位見證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非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他有利害關(guān)系人;
二是由一人代書,代書人最好在代書遺囑上簽名,并且最好是見證人之一;
三是代書遺囑寫完后,立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簽名,并且注明日期。如果有條件,最好現(xiàn)場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