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情形一:立遺囑人不簽字
蘇某的老伴已過世多年,2014年10月,蘇某也因病去世。辦理完后事,蘇某的小女兒蘇曉夢想起父親生前曾留給自己一份遺囑,表示要把房屋留給她。可家里的其他人并不承認蘇曉夢拿的遺囑,要求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共同繼承房屋。后經法院審理發現,蘇曉夢提交的代書遺囑上,落款處雖然按有蘇某的手印,可是卻沒有蘇某的簽字。對此,蘇曉夢解釋說,父親當時身體不好,寫字困難,所以就沒有簽字。但就是因為這一“簽字”瑕疵,法院最終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為由,沒有確認這份代書遺囑的效力。
法官提示說,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代書人、見證人和立遺囑人都必須在代書遺囑上簽字,只有在立遺囑人確實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書寫的情況下,才允許以按手印代替。一旦進入訴訟,主張遺囑繼承的一方就需要對遺囑的真實有效承擔證明責任,也就是說不僅要提交代書遺囑,同時還要提供證據證明立遺囑人存在不能書寫的客觀情況,否則就將像蘇曉夢一樣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
針對這種情況,法官提醒,如果老人確實年事已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書寫,又想通過代書遺囑方式訂立遺囑,可以通過錄像或錄音的方式加以輔助,同時,留存好正規醫院出具的老人無法書寫的相應病歷材料或診斷證明。
無效情形二:近親屬做代書人
韓某與趙某是夫妻,2014年,兩位老人相繼去世,留下韓小蓮、韓小麗、韓小華3個子女。事后,韓小麗拿出一份遺囑,稱父母曾經委托自己訂立過代書遺囑,想要把房產留給弟弟韓小華的兒子、老人唯一的孫子韓琦。對于這份遺囑,韓小蓮提出了質疑,韓琦于是訴至法院,要求按照遺囑繼承遺產。
法院審理過程中,韓小麗拿出遺囑原件,表示愿意尊重父母遺愿,由韓琦繼承遺產。可這份代書遺囑中的代書人是韓小麗本人,見證人是韓小麗的丈夫,韓小蓮抓住這一點,主張該代書遺囑無效。好在,該案經過法院調解,各方協商處理了老人的遺產。
對此,法官表示,根據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三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上述案件中,韓小麗及其配偶分別作為代書人和見證人就不符合法律規定,這樣訂立出來的代書遺囑實際是無效的。
如果遇到需要訂立代書遺囑的情況,見證人最好選擇與繼承人、被繼承人無關的人,比如居委會、村委會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領導、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等。一方面,這些人員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文化素養,另一方面,這些人員相對比較中立,盡量不要選擇朋友、親屬、鄰居等。
無效情形三:見證人未全程參與
2013年底,陳大爺去世。陳大爺的3個子女找到陳大爺的后老伴于某,要求繼承父親的房產。此時,于某拿出一份代書遺囑,稱陳大爺早已決定其百年之后將房子留給她,可陳大爺的子女認為,父親不可能將房子留給于某一人,雙方就此產生矛盾。無奈,于某將陳大爺的子女告上法院,要求按照遺囑,由自己一個人繼承陳大爺的遺產。對于陳大爺子女對代書遺囑提出的質疑,于某還專門提供了代書遺囑的兩位見證人劉某、洪某作為證人,證明代書遺囑的真實有效。
庭審中,證人劉某詳細陳述了其作為代書人,幫助陳大爺訂立遺囑的經過,可另一證人洪某卻對代書遺囑的訂立過程吞吞吐吐。在法官再三詢問下,洪某承認,當時他去外面抽煙了,陳大爺和劉某說什么沒有聽清。最終,法院認為洪某并沒有參與立遺囑全過程,同時對代書遺囑的內容也不清楚,因此該代書遺囑的訂立過程并不符合法律規定,認定代書遺囑無效。
根據規定,采用代書遺囑的方式訂立遺囑,兩位見證人都必須全程參與訂立遺囑的過程,確保遺囑內容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繼承人對代書遺囑的效力提出質疑,通常會對見證人進行詢問,以了解訂立代書遺囑的過程和情況。如果見證人沒有參與訂立代書遺囑的全過程,或者無法清楚表述訂立代書遺囑的經過、遺囑的具體內容等,則很難認定代書遺囑的效力。
對此,法官提示說,一方面,選擇見證人的時候盡量選擇思維清晰、有一定文化素質、有責任心的人員擔任。很多老年人選擇自己的老同事、老朋友作為見證人,然而這些人員年齡較大,有一些已經無法清晰表達,甚至先于立遺囑人去世,因此并不適合作為見證人。另一方面,在訂立代書遺囑時,應告知見證人見證遺囑的后果,如果日后產生爭議,可能需要見證人說明代書遺囑的內容及具體訂立經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