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離婚協議僅約定了兩人的兒子跟隨女方一起生活,由女方撫養至18周歲,而沒有對撫養費的問題進行約定。幾年后,女方因獨自撫養兒子存在經濟上的壓力,故以兒子的名義,向法院起訴前夫,要求其支付撫養費。法院審理后,判令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的撫養費,直至兒子年滿十八周歲為止。
王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婚生子王某某,后兩人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兒子由母親李某撫養至十八周歲,未對撫養費問題進行約定。協議離婚后,王某某一直跟隨母親李某共同生活,王某未支付撫養費,后李某感到獨自撫養兒子的經濟壓力,便與王某溝通分擔撫養費事宜,王某則以離婚協議未約定為由,拒絕支付。于是李某以兒子王某某名義,現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王某支付撫養費。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王某與李某在協議離婚時,未約定王某應向兒子支付撫養費,但李某仍可向王某主張給付合理的撫養費。至于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最終,法院判令自起訴之日起,由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直至王某某年滿18周歲止。
上海離婚律師】離婚時未約定撫養費,離婚后能否再主張?" width="720" height="480" />
問題1:王某和李某在離婚協議中沒有對撫養費進行約定,但王某是否對王某某還有撫養義務?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84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雖然離婚協議中沒有對撫養費問題進行約定,但是這不影響王某對王某某仍具有撫養的義務,該義務是父母對子女法定的義務,不會因為離婚協議的約定而消失。
問題2:本案中為何王某還應每個月支付撫養費?
上海離婚律師解釋到:《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在本案中,隨著王某某長大,其在學習和生活上的開支也不斷增加,僅靠李某一人撫養,確實會存在壓力。即便《離婚協議》對撫養費的問題沒有約定,王某作為父親,仍應當在此時支付撫養費,直到王某某年滿18周歲為止。
問題3:在現實中,應如何規避本案中的這種情形?
上海婚姻律師提醒道:離婚協議應當載明對子女撫養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而“子女撫養事項”不僅包括子女由哪一方撫養的問題,還包括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應當支付多少撫養費,什么時候支付,如何支付的事項。只有在離婚協議中進行明確約定,對于子女撫養的問題才能避免出現像本案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