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兒子兒媳鬧離婚,一直帶兩個孫女的爺爺奶奶向法院起訴兒子和兒媳,要求支付這些年帶孫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等必要支出,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必要費用四萬多元。
2015年至2021年期間,原告朱某某、左某某一直照顧撫養兩個孫女,在照顧孫女們期間,除日常生活開銷外,二原告還支付了兩個孩子的幼兒園費用、保險費和治牙費用共計46005元。2022年1月,兒子朱某和兒媳安某產生矛盾,安某向武陟縣法院起訴離婚,后經法院調解,雙方均同意給予六個月冷靜期;2022年10月,安某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駁回了安某的訴訟請求。后二原告起訴兒子和兒媳,要求二人支付墊付的撫養費、教育費等。被告安某辯稱,兩個孩子的學費及生活費理應由男方支付,自己不應該向二原告支付撫養費。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朱某、安某身為父母,常年外出打工,能夠通過勞動獲得收入,具備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能力,但其怠于履行撫養義務,由孩子爺爺奶奶代為履行撫養義務長達數年時間。兩原告作為兩個孩子的爺爺奶奶,在孩子父母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不負有撫養孫子孫女的法定義務,但卻撫養孩子數年,實際上負擔了兩個孩子的衣食住行及教育等全部費用,上述撫養行為是代兒子兒媳履行了其對子女的法定義務,兩被告系受益人,雙方之間由此形成無因管理之債。因此,法院判決對于由此產生的由二原告支付的撫養兩個孫女的必要費用46005元,被告朱某、安某應予以支付,對二原告的訴請應予支持。
問題1:本案中安某認為孩子的學費和生活費都應由男方支付,該抗辯理由是否正確?
律師回答道:依據《民法典》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雙方對于未成年子女,都負有撫養和教育的教育,無論是安某還是朱某,對于兩個女兒的學費和生活費都有支付的義務。因此安某的抗辯理由并不成立。
問題2:本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何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師指出:在朱某和安某的婚姻存續期間,兩個女兒一直是由兩原告予以照顧的,朱某和安某盡到的撫養義務較少,兩原告對于孫女并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其更多的是處于家庭和道德的原因。兩原告的行為本質上代兩被告履行的撫養義務,其支付的學費和生活費等有權向被告主張。
問題3:本案背后有什么是值得注意的?
律師提醒到: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一種與生俱來的法定義務,也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道德義務。除非父母在客觀上沒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能力,否則就必須對未成年子女盡到撫養的義務。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來撫養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有時可能確實是因為父母沒有時間帶子女,但這并不能成為父母逃避撫養義務的原因,最基本的撫養費應當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