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向債權人借了三十多萬元,后未時償還,債權人將債務人及其前妻訴至法院,要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女方提出,該筆債務發生的時候為兩人的離婚冷靜期內,該筆債務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因此法院判決女方無法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官某曾向鄺某借款35萬元,因官某向鄺某借款時與白某仍存續婚姻關系,鄺某遂將官某及其前妻白某一同告上法庭。前妻白某辯稱,涉案借條的落款日期為2022年5月初,只比兩人離婚日期早18天,而且兩人于2022年4月便在民政部門申請了登記離婚,不排除官某利用離婚冷靜期,將本案債務偽造成夫妻共同債務,且官某所借款項也是用于賭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經審理認為,鄺某無法證實官某將35萬元借款用于生產經營,也無法證實借款用于兩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應由鄺某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結合兩被告的夫妻感情狀況,本案35萬元債務發生于兩人離婚前夕,在夫妻雙方感情矛盾不可調和的情況下,官某將所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切合實際。綜上,鄺某主張本案債務屬于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缺乏事實依據,白某無需對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上海離婚律師】離婚冷靜期內一方借的款項,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width="720" height="567" />
問題1:什么是離婚冷靜期,期限是多長?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民法典》新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即對于登記離婚的當事人,在申請離婚后的三十日內,任何一方可以撤回離婚申請,在三十日屆滿后,民政局才發放離婚證,這三十日的時間即為“離婚冷靜期”。
問題2:本案中的債務為何不是共同債務?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的債務發生于官某和白某的離婚冷靜期內,兩人最后離婚說明已經存在不可調和的感情矛盾,此時官某以個人名義借款,難以證明該巨款是用于兩人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因此該債務不是官某和白某的共同債務。
問題3:本案給我們帶來什么啟示?
上海婚姻律師提醒到:設立離婚冷靜期的本意是避免夫妻雙方因一時的沖動而離婚,但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也帶來了一些風險,例如在離婚冷靜期內,一方實施家暴行為或者是轉移財產,亦或者是像本案中的向他人借款的情況,因此對于離婚冷靜期我們也應當辯證地來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