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對外欠債后,和妻子協議離婚,房子和公司股權都歸女方,男方分得的房屋已經對外抵押,后被拍賣。那么債權人應如何維護自身的權利,能否撤銷債務人的離婚協議?
陳某與林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后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兒歸女方林某撫養,婚后出資購買的兩套房屋所有權歸女方林某所有,另一套房屋所有權歸男方陳某所有,公司的股份歸林某所有。而歸陳某所有的房屋已被陳某向案外人抵押,用以擔保200萬元借款,且正處在拍賣狀態。陳某曾向黃某借錢,雙方簽訂借款協議,約定黃某向陳某出借90萬元。因陳某一直未還錢,黃某于2021年4月提起仲裁,仲裁委裁決陳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后黃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經查發現陳某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因陳某未清償到期債務,黃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陳某夫妻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對于兩套房屋所有權歸女方林某所有的約定。法院一審判決:撤銷陳某與林某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對于兩套房屋所有權歸女方林某所有的約定。林某不服,提起上訴。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離婚律師】在離婚時故意少分財產,能規避債務嗎?" width="720" height="514" />
問題1:本案中陳某和林某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律師指出:本案中陳某和林某為自愿協議離婚,其簽訂的離婚協議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互相而言不存在欺詐或者脅迫其中一方的問題,因此該離婚協議屬于合法有效的協議。
問題2:本案中離婚協議中關于兩套房屋歸林某所有的約定,為何被法院依法撤銷?
上海離婚律師回答道:《民法典》第410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陳某在借款后,和林某協議離婚,將大部分財產給了林某,自己名下的房屋則已經被抵押和拍賣,黃某的債權因此無法得以實現。從客觀上看,陳某的行為屬于故意逃避債務的行為,對于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黃某有權以其侵害自己債權為由,申請予以撤銷。
問題3:本案中的債務是否屬于陳某和林某的共同債務?
上海婚姻律師提醒到:《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中,若黃某想主張涉案債務是陳某和林某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則需要證明該債務用于陳某和林某的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若能達到該舉證責任,則無需撤銷陳某和林某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內容,可以林某名下的財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