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媽到一位七旬大爺家做保姆,沒想到兩人在認識三個月后就結婚后,大爺甚至立下了一個公證遺囑,將自己名下的房產留給大媽。然而,很快大媽就拿走了遺囑的房產證,還將遺囑上的房屋換了鑰匙。大爺聯系不上大媽后,便到公證處撤銷了遺囑。大媽知道后,便向法院起訴,要求大爺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都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67歲的康大媽經人介紹到78歲的陳大爺家里做保姆,陳大爺獨自一個人生活,飲食起居沒有人照顧諸多不便,于是讓康大媽來做自己的住家保姆。兩人相處地較好,于是兩個人竟然才認識了三個月就閃婚了。陳大爺看到康大媽一直在照顧自己,對她很是信任,于是陳大爺立了一份遺囑,由康大媽繼承自己名下的房產,并到公證處做了公證。但沒想到的是,遺囑做好了公證后,有一天陳大爺一覺醒來發現康大媽竟然不見了,怎么聯系也聯系不上,并且意外地發現遺囑中所提及的房子還被換了鎖,相應的房產證也不見所蹤。陳大爺這時才醒悟過來,隨后陳大爺立馬再次進行了公證,撤回了之前的那份遺囑,并向法院提起了離訴訟,最終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判決準予離婚。但是康大媽可不干了,她發現到手的遺囑竟然無效了,房產證也得歸還給陳大爺,自己這一回不白折騰了嗎?她不愿意離婚,除非陳大爺給她經濟補償,賠償她精神損失費,但她的訴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信,康大媽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問題1:如何看待本案中的公證遺囑?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由于經過公證,具備了較高的法律效力,但是遺囑人仍然可以撤銷公證遺囑。在本案中陳大爺經過再次公證,撤銷了之前的公證遺囑,所以之前的那份公證遺囑已經為無效遺囑。
問題2:本案中康大媽的訴訟請求為什么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荡髬屩鲝埥洕a償,其前提是和陳大爺的共同生活期間付出較多,但是在本案中陳大爺和康大媽共同生活時間短暫,且康大媽自己的行為并不得當,因此康大媽無權要求陳大爺支付經濟補償金。
問題3:如何看待康大媽的行為?
律師提醒到:《民法典》第1059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康大媽和陳大爺已經是夫妻,康大媽有義務照顧年紀較大的陳大爺,其在獲得遺囑后就拿走房產證,并且失聯,屬實是不得當,也沒有能繼續履行扶養陳大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