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因為家庭矛盾而要離婚,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后,這對夫妻簽訂了一份“保婚”協議,約定在女方無出軌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男方要想離婚就需要賠償75萬并支付利息。然而協議簽訂后不到半年,丈夫又起訴離婚,妻子要求按照“保婚”協議的內容進行賠償,但是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阿美和阿軍(均為化名)于1993年3月登記結婚。后來雙方的感情因家庭瑣事摩擦而逐漸惡化,阿軍遂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最終,法院判決不準予二人離婚。阿軍和阿美協商后決定不再提離婚,兩人為了確保協商成果“落地”,還簽訂了“保婚”協議,約定若阿美不存在第三者或不準阿軍回家入住等重大過錯,阿軍提出離婚,則阿軍要向阿美支付補償款75萬元,且從協議簽訂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誰知協議簽訂后不到半年,阿軍又到法院來起訴離婚,阿美開庭時當即表示同意離婚。雙方調解離婚后,阿美隨即向法院起訴要求阿軍按協議向其支付補償款。對此,阿軍辯稱雙方簽訂協議后,因阿美存在第三者和不準阿軍回家入住等重大過錯,所以阿美才是導致雙方離婚的過錯方,但阿軍未能舉證。阿軍還辯稱該約定屬于為離婚設置障礙,其目的是使阿軍不敢離婚、不能離婚或使阿軍必須付出沉重代價才能離婚,應屬于無效約定。一審法院審理后認定,雙方關于支付75萬元補償款及利息的約定顯然屬于以巨額補償來限制阿軍的離婚自由,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是無效的約定,故判決駁回了阿美的該項訴請。阿美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了其上訴。
問題1:什么是離婚自由?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42條第1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自由既包括了結婚自由,也包括了離婚自由,法律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婚姻自由,因此離婚自由也不得被加以任何的限制。不論是夫妻哪一方提出離婚,都不得被加以任何地限制。
問題2:本案中的“保婚”協議為何屬于無效協議?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1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保婚”協議雖然看似是在維持婚姻的穩定,但實際上是在限制阿軍的離婚自由,而離婚自由是不能被加以任何限制的。而且所謂要離婚就付出金錢的代價,也是有悖于公序良俗的,因此本案中的“保婚”協議屬于無效的協議。
問題3:本案的“保婚”協議給我們帶來什么啟示?
律師認為:夫妻之間可能會簽訂一些協議,比如“忠誠”協議和“保婚”協議,甚至可能是“凈身出戶”協議等。這些協議并非都是無效的,而且是要結合其具體內容來具體視之。若是違反婚姻法律以及民事一般法律的,例如違反婚姻自由或者是違反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處分基本法律原則和規定的,則屬于無效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