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給女兒生活費本是天經地義,但是由于父親再婚,和現任妻子約定給與前妻所生的女兒需要經過現任妻子的同意。而現任妻子卻發現,丈夫私下給與與前妻所生的女兒轉了兩萬塊錢,于是便以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將丈夫告上了法院,要求返還這些錢,但是最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被告男子和前妻于1995年登記結婚,2012年在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判雙方的女兒由前妻撫養,男方每月支付女兒撫養費1000元。2019年1月21日,原告(現任妻子)與被告男子登記結婚。2019年5月7日,現任妻子與男子達成書面協議,協議約定:男子支付與前妻所生女兒在校期間的生活費每月1000元整,大學畢業終止所有費用。支付生活費由現任妻子按時銀行轉賬,每月20日支付。前妻女兒不得私下找男子以各種理由索要經費,一經發現,從生活費里扣除。如學習需要,查明屬實直接交付收款單位,必須收回收據。前妻女兒不得與男子有任何通訊往來。現任妻子每月打印男子電話清單、單位電話記錄。如發現有前妻女兒的電話,有權取消一切費用。就此夫妻達成一致。結果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間,被告男子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前妻女兒累計20978.59元。此記錄被現任妻子發現,一氣之下以這是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告上法院要求返還。法院審理后,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無權主張返還由被告轉給女兒的款項。
問題1:被告作為父親,是否應當給自己與前妻所生的女兒這些錢?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84條第1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是源于血緣關系,而非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因此在父母離婚后,仍然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的義務。被告作為父親,應當對自己與前妻所生的女兒承擔撫養義務,對女兒日常的生活和學習提供經濟上的幫助。
問題2:本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何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師回答到:《民法典》第1062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雖然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需要經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但是在本案中被告支出的是撫養女兒的費用,是屬于必要的支出。而且總的金額為2萬元,在客觀上數額并不大,不屬于重大處分,因此原告無法以被告無權處分為由主張返還這筆款項。
問題3:本案中還有什么問題是值得我們重視的?
律師提醒到:本案原告和被告所簽訂的協議中,約定了被告與自己女兒不得有任何通訊往來,這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因為被告作為父親,既有撫養自己女兒的義務,也有定期探望和聯系女兒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以不正當的理由加以剝奪。被告為了能和現任妻子正常生活,限制了自己和前妻女兒之間的聯系,這本身也無可厚非,但是這樣的行為不值得大家借鑒,只要是子女,就是一輩子的事,不應當收到再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