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結婚后,妻子為了照顧年幼的女兒和患病的母親,辭去工作成為一名全職太太。但是,夫妻倆因為子女教育和婆媳關系的問題發生矛盾。丈夫第一次向法院起訴離婚被駁回后,第二次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這一次判決準予兩人離婚,并且由男方補貼女方家務經濟補償金15萬元。
近日,重慶江北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離婚案件。林某與楊某是初中同學,在2008年4月兩人登記結婚。2013年1月生育一女,為照顧女兒和患病的母親,楊某辭去高收入的工作,回歸家庭做一名全職主婦。之后,夫妻倆因子女教育、婆媳關系以及對楊某母親的照料等問題發生矛盾,2019年林某向法院起訴離婚被駁回,2020年雙方再次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并分居,林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準予兩人離婚,林某應給予離婚家務經濟補償15萬。
問題1:離婚家務經濟補償金是什么?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補償金不同于離婚賠償金,是指夫妻一方因為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家庭付出較多,而由另一方在離婚時向該方給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問題2:本案中林某為何需要給付楊某離婚家務經濟補償?
律師表示到:在本案中,楊某為了照顧女兒和母親,而辭職在家做全職太太,為家庭付出了較多。后林某先后兩次提起離婚訴訟,兩人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法院判決準予兩人離婚,同時法院基于楊某為家庭和婚姻付出了較多,楊某有權主張經濟補償金,因此酌情認定離婚家務經濟補償金為15萬元。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醒到:在離婚時,在婚姻中有過錯方的一方在無過錯的另一方主張下需要給付賠償金,而同時也可以存在著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金不同于賠償金,不以夫妻一方存在過錯為前提,只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為照顧子女和贍養老人付出較多義務的,即可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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