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下雨天,住院患者的家屬來給患者送飯的時候,在醫院走廊口滑倒,摔成了骨折。傷者認為醫院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責任,醫院則認為自己不需要承擔和其他營利機構一樣的安全保障義務,沒有責任,雙方因此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后認定醫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一半的責任。
去年9月份,受臺風影響,海安市狂風大雨,張某到某衛生院住院處為母親送飯。步行進入住院部南入口時,他腳下一滑摔倒,不能站起,后被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右尺橈骨遠端骨折,各項損失合計21萬余元。據了解,該衛生院住院部一樓走廊南端為南入口,直接通往室外,走廊地面鋪瓷磚,防滑地毯當天被卷成圓柱狀放在走廊入口,“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也被收起,放在門洞內;張某進入走廊時沒有攜帶雨具,速度正常。張某認為衛生院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衛生院方則認為其作為非營利性法人,不同于其他營利機構,只要做到一般的注意義務即可免責。雙方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事發當天,受臺風影響風雨大作,衛生院未及時放置防滑地毯、警示提示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張某未能舉證證明其通過穿雨鞋等采取了自身安全保護措施,亦有過錯。張某滑倒摔傷應是醫院安全保障義務及其自身安全注意義務均未盡到的原因,雙方各承擔一半責任。
問題1:醫院是否需要承擔《民法典》所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198條第1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醫院辯稱其作為非營利性法人,不同于其他營利機構,只要做到一般的注意義務即可免責,而不需要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但是醫院也屬于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對于醫院走廊此種開放的場所,負有管理責任,對于通過走廊的患者、患者家屬以及其他人員等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
問題2:本案中醫院為何要承擔50%的責任?
律師表示到:從上一個問題的分析看,醫院是需要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在本案中醫院對于下雨天潮濕的走廊,沒有放置防滑地毯和警示提示牌,導致正常走過走廊的張某滑倒摔傷,可見醫院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張某自己也沒有做好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法院基于此,最終酌情認定雙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
問題3:本案從安全保障義務的角度,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醒到:對于安全保障義務,我們第一反應想到的一般是商場等營業場所,但是向醫院這種非營業性的場所,也是需要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因為醫院中的很多場所是屬于開放性的,所謂開放性就是指不特定的人群都可以自由進出。對此,醫院也要對開放性的公共場所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于存在風險的場所也要及時地提示和作出相應的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