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系再婚,女方帶著和前夫所生的兩個子女和現任丈夫一起生活,丈夫對于兩個繼子女也是視如己出,但是女方在結婚后卻離家出走,多年沒有回家,男方只好向法院起訴離婚,經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并且繼子女仍然由男方繼續撫養。上海離婚律師強調到,對于形成撫養和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就等同于親生父母和親生子女之間的關系。
姚某與楊某系夫妻,兩人均系再婚。姚某再婚前無子女,與楊某再婚后亦未生育子女,雙方與楊某所帶前夫之女姚某1、楊某婚后所生的前夫之子姚某2及姚某父親共同生活。隨后,楊某離家出走,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姚某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后撤訴。撤訴后楊某繼續在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并與姚某及孩子斷絕聯系。幾年后,姚某再次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與楊某離婚。庭審中,姚某1、姚某2主動到庭,表示繼父對他們很好,養育了他們很多年,其生母已離家出走五、六年,沒管過他們,要求在父母離婚后繼續與繼父生活。姚某表示,同意繼續盡力撫養兩個孩子,使孩子健康成長。法院審理認為:楊某之母承認其女楊某長期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故可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兩個孩子雖不屬于婚生子女,但一直隨姚某生活,而楊某離家出走五、六年未盡撫養義務,現孩子請求繼續與姚某生活,姚某亦同意繼續盡撫養義務,故為孩子健康成長,應準許姚某撫養兩個孩子。楊某不因此免除撫養義務,應支付相應撫養費。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在本案中,姚某和姚某1、姚某2之間已經形成了撫養和教育關系,因此其關系等同于親生父母和子女關系。在楊某和姚某離婚時,因為姚某撫養姚某1和姚某2的時間更長,兩個子女也更愿意繼續跟隨姚某生活,因此法院可以判決姚某在離婚后繼續撫養姚某1 和姚某2 。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滬律網指出:只有形成了撫養和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才等同于親生父母和子女關系,在此前提下,如果繼父母和生父母離婚的,對于未成年的繼子女的撫養問題,也應當按照親生父母離婚后親生子女的撫養問題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