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協議離婚時通過離婚協議書的方式約定婚內的房屋歸女兒所有,但是男方在再婚后,又將該房屋贈與給了繼女,親生女兒得知后要求父親撤銷該贈與,那么她的理由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結合本案的情形來看,即便房屋沒有過戶到親生女兒名下,但是基于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親生女兒實際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因此父親將房屋贈與給繼女的行為是可以被撤銷的。
詹某和于某原系夫妻關系,其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生育女兒小詹,現已成年并參加工作。隨后,詹某和于某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現有位于某小區三層小樓一幢,暫由詹某居住,房屋所有權歸小詹一人。隨后,詹某再婚,與再婚妻子劉某、繼女小游共同居住于上述房屋中,同年,詹某與繼女小游簽訂贈與合同,合同約定詹某將上述房屋無償贈與繼女小游。小詹得知后要求父親詹某撤銷該贈與合同,詹某以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人變更手續,小詹對該房屋沒有處分權為由拒絕。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示:在本案中,詹某和于某在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歸小詹,因此即便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變更登記,詹某也沒有權利將房屋贈與給小游,其行為屬于無權處分,小詹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房屋的贈與,并要求詹某配合自己完成過戶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指出: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所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要是出于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任何一方也沒有在離婚后的一年之內證明簽訂該協議時對方存在欺詐和脅迫的情形,那么該財產分割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其中的條款對于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