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面對已經到期的債務,在沒有其他財產償還的情況下,將唯一的房屋贈與給了自己的兒子,那么債權人面對這種情況,應當如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上海房產律師表示到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債務人對該房屋的贈與行為,以此來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王某與被告梁某系夫妻關系,第三人梁某某系兩被告的兒子;兩被告共有涉案房屋一套,該房屋登記在被告王某名下。兩被告登記離婚時在《離婚協議書》約定:夫妻婚姻期間購有的房屋一套,屬夫妻共同財產,該房產權歸兒子梁某某所有,男女雙方自愿放棄分配。經法院審理認定:債務應當清償,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被告王某結欠原告借款30萬元及利息的事實,已由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所確認;被告王某在明知應歸還原告借款的情況下,在離婚協議中將自己名下的房屋贈與其兒子梁某某并辦理過戶手續,現被告王某又無其它財產用以償還上述債務,致使原告債權無法實現,事實上對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原告對該轉移財產的行為依法享有撤銷權,故原告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中關于涉訴房屋贈與約定的主張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上海房產律師表示:在本案中,王某在明知自己除了房屋以外沒有其他財產用于清償對原告的債務的情況下,將唯一的房屋以離婚協議的方式贈與給了自己的兒子,由于是贈與,因為王某的兒子也不能算是善意的第三人,因此原告作為債權人,有權撤銷被告王某此種為了逃避債務而故意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行為。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滬律網提示: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而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會對債權人的債權行使造成損害,這里的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當然也包括了直接將財產贈與給他人,債權人在此情況下都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轉讓或贈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