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妻子隱瞞在婚前就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兩人的婚姻系無效,但是法院認為女方所患的疾病不屬于醫學上認為的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所以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上海婚姻律師提醒到,在《民法典》正式實施之后,即便是患有醫學上認為的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也不再屬于婚姻無效的情形。
原告謝某訴稱:其與被告張某1經人介紹認識,只見了三、四次面后于2018年2月9日登記結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原告發現被告一直服藥,且精神異常,但并未引起足夠重視。因雙方欲生育子女,被告減少了用藥量,遂導致其精神疾病發作,到醫院住院治療3個多月出院。被告及其家人婚前隱瞞病情,病情嚴重,需終身服藥治療,且精神分裂癥存在遺傳可能,故被告事實上已無法生育子女。為此,導致原告不能享有在婚姻關系中所應有的起碼的權利,為結束持續的痛苦,請求法院判令兩人的婚姻系無效。
法院認為:被告屬于精神殘疾,但婚姻法并未明確精神疾病不能結婚。且根據現有證據材料無法確定被告在辦理婚姻登記時的精神狀態,不能說明被告在2018年2月9日辦理婚姻登記時的精神狀態處于異常狀態。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此情況視為夫妻感情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也明確本案原、被告情況屬于可請求判決離婚的情形,而不屬于認定婚姻無效。據此,對原告提出宣告原、被告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師提示:在本案中法院認定被告所患有的精神疾病不屬于醫學上認為的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因此原告所訴稱的其和被告之間的婚姻系無效沒有依據。原告的主張可以成為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但不屬于法院審理無效婚姻訴訟的審查范圍。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滬律網指出:關于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情形之一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在法律上并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包括哪些種類的疾病,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院審理此類婚姻無效案件時的混亂,而在《民法典》出臺后,這一情形被刪除,代之以撤銷婚姻,更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