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和妻子感情不和而要起訴離婚,妻子指出因為丈夫的出軌而導致自己患上了精神疾病,并且在生活上存在困難,因此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損失費以及經濟幫助費。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本案中的男方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對女方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的確應當支付女方精神損失費和經濟幫助費。
智某以和妻子許某感情不和為起訴離婚,因為兩人至今已經分居將近5年的時間,兩人的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再和好的可能了。許某辯稱:智某在婚后便到外地打工,每年只在春節回家。在2015年春節后,智某起訴離婚,但許某不同意離婚,因此法院沒有準予離婚,直至2020年2月,智某又一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訴求,許某回到智某住處,發現智某早已與他人同居生子,許某因無法接受這一事實,導致精神受到很大刺激,住院醫治。在智某外出打工期間,智某沒有給付許某生活費,如今許某生活困難,其沒有生活收入,因此許某要求智某給付生活扶養費、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并為許某提供住處。法院認為:原告智某要求離婚,被告許某同意離婚,法院予以準許。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癥,生活困難,原告應當予以經濟幫助,本院酌定原告給付被告經濟幫助費30000元。原告在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生活并生育兩個女兒,對被告造成了精神傷害,應當賠償被告精神撫慰金,法院酌定金額為10000元。關于被告要求原告提供住處,因目前被告在其娘家居住,有居住場所,法院在支持經濟幫助費的情況下,對被告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關于被告主張撫養費,在雙方離婚的情況下,主張撫養費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關于主張物質損失,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決:準予原告智某與被告許某離婚;原告智某支付被告許某經濟幫助費30000元;原告智某賠償被告許某精神撫慰金10000元。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被告因為原告出軌而患上了精神疾病,在生活上比較困難,原告在離婚時應當給予經濟上的幫助。同時原告在婚內出軌,并且和他人同居生子,這屬于婚姻法上規定的過錯,因此原告需要對被告支付精神損失費。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滬律網提示:在現行《婚姻法》的規定下,夫妻一方如果只是出軌,而沒有和他人同居或者結婚的,那么就不屬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法定過錯,但是在實踐中法院通常也是以該方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而判決該方支付撫養費,但如果在《民法典》生效后,上述的情形就也屬于法定的過錯之一,無過錯的一方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